判定专利是否侵权的重要原则
—— “等同原则”

吴 涛(律师,专利、商标代理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手段,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而其中的区别,则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能想到的其他可替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判定当事人是否侵权了呢?
    在专利审判实践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设计,经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相比较,发现虽然该设计的技术特征表面上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其实质上是该设计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要求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法院视该设计并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该设计对已获专利的发明构成侵权。
    毫无疑问,“等同原则”对合理确定专利权的真正保护范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作用。目前,“等同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适用。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虽然没有对“等同原则”进行规定,但在近些年的法院诉讼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日趋频繁,逐渐成为我国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之一。
    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将“等同原则”确定下来,无疑将对推进专利审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该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一直是一个先进性与缺陷性并存的矛盾体,该原则的合理适用被喻为“专利诉讼中最富挑战性的难题”。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因为把握不好适用“等同原则”的“度”,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法院将专利的功能、方法或效果解释的过宽,导致改进型发明落入侵权误区;二是法院将专利产品的功能、方法或效果解释的过窄,而使等同设计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准确适用该原则,是摆在我国各知识产权审判机关面前的难题。                         (20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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