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之二)
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畴
郑立明(专利代理人)
无论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如果要想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的规定,必须使申请的主题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套完整技术方案,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指南把可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归结为三类:一是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二是涉及测量或测试过程;三是涉及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前两类申请除涉及计算机软件外,还涉及软件所监控的设备,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显然能构成一个产生技术效果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要具备“三性”的要求,计算机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第三类申请,虽然与软件结合的是公知的计算机,但只要使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得到改进,必然要使计算机内部相应部件以新的方式工作,该部件与采用新原理、算法或数据处理过程的软件结合共同构成了能产生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是可专利的。这里所谓技术效果应指提高计算机的运行效率、数据处理效率,改变运行方式或数据处理方式以增加现有计算机的自身功能。
因此,什么样的软件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与计算机结合,并产生技术效果。这种结合的方式可以是:
一、 软件直接基于硬件并控制硬件,有些操作系统即如此,如DOS;
二、 一种软件基于其它软件并通过或控制其它软件作用于硬件而产生技术效果。
上述基于其它软件的软件不在于该软件与硬件之间的层嵌数量,而在于通过逐层控制,最终达到与硬件结合、并控制硬件以新的方式工作而产生技术效果的目的。例如,用于扩展计算机容量的基于某一操作系统的虚拟存储程序;用于动态计算输出数据流量的数据流量检测程序。但对于一部分应用软件,如管理信息系统,其与公知计算机的结合仅在于使用所基于的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去完成某一任务,该任务不具有控制硬件改变硬件工作方式的能力,因此这样的软件不能认为是与硬件结合,是不可专利的。因此,可专利的计算机 软件的特征在于,该软件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硬件,并控制硬件产生技术效果。可见,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更实质性的意义。
应当说明的是,对于计算机 硬件,即计算机装置或其组成部分,不论是电器部分还是机械部分或者结合,都明显属于产品的范畴,因此,对该部分的改进或发明创造是可专利的。
总之,由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各有自己的范畴和特点,对于实际中大量的系统、工具等类符合专利法保护的软件,既可以寻求专利保护,也可以寻求著作权保护,甚至还可以寻求商标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前两种保护是最佳的方式。而对于一些应用、管理类等不易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软件,寻求著作权保护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 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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