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

    邮箱

    李春亚

    合伙人 资深律师

    2005年加入北京集佳,处理了大量涉及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专项尽职调查、商标法律非诉案件等。其中:2020年代理的“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四川高院2019-2022年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8年代理的“美丽俏佳人”著作权侵权案件,入选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好声音”商标无效宣告、“中银私享会”商标无效宣告、“超爽”商标无效宣告、“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M-ZONE”异议复审等案件更是多次被中华商标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年度商标优秀典型案例。除案件代理外,李春亚律师还精于法律调研,并多次参与编著《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战略管理诉讼》、《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等专业书籍,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社会职务

    经典案例


    1.代理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规制“商标权利滥用行为”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两个方面。本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四川高院2019-2022年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代理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美丽俏佳人”著作权侵权案件,通过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效解决了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即被告虽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当其在涉案商标、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时,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对“美丽俏佳人”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本案入选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3.代理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广本”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被北京高院评选为2016年指导性案件。
    4.代理韩国LG生活健康与上海薇欧薇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徐汇区法院判决构侵权并停止、赔偿损失等,取得胜诉。
    5.代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针对“OPPO”热水器的诉前禁令,并通过行政诉讼助力民事侵权诉讼的经典判例。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成功将对方的3枚注册商标包括2005年申请的商标无效宣告,使其无法在侵权案件中以“使用自有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另一方面,夯实对方的超范围使用行为,并将行政案件中 “恶意”纳入侵权案件综合考量,有效结合注册中的“恶意”和使用中的“恶意”,共同夯实损害赔偿数额。
    6.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济象”民事再审和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民事诉讼助力行政诉讼,对诉争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中的恶意攀附行为进行重点论述,基于“举重以明轻”原则,成功代理“圣象”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首获司法驰名商标保护。
    7.代理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胜诉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客户名单构成要件的判定”和“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判断”两个方面。该案判决对企业的内部风险防控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入选集佳律所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8.代理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再审案件,巧妙地运用民行交叉程序对含有“威视”企业名称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含有“威视”字样标识的行为进行全面打击,通过行政确权和民事侵权的有效结合更好地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
    9.代理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商标撤销复审再审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当《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发生变化时,如何准确定义上位概念(核准注册的服务品项)和下位概念(实际提供的服务品项),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二是如何判断附解除条件的许可合同有效性和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入选集佳律所2021年度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10.代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无效宣告再审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相关公众的认知、引证商标持续使用、宣传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综合因素,利用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获得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认定,同时有力反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适用。
    11.代理台湾“富丽真金”的无效宣告再审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中锁定的攀附、摹仿恶意,辅助行政确权诉讼,通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方式无效对方早年间的注册商标。入选集佳律所2020年度典型案例。
    12.代理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徐锦记”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知名度、显著性等综合因素,有效论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13.代理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本”异议复审再审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举证广汽本田公司和“广本”企业简称形成的稳定对应关系,有效论证了“广本”企业名称简称的在先权利理应予以保护。最高院阶段纠正了评审阶段对于“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名称,但不包括企业简称”的错误认定。
    14.2011-2019年度代理的商标典型案例:
    (1)代理浙江蓝巨星的“好声音”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被评选为“2018-2019年度优秀商标案例”。
    (2)代理中国银行集团的“中银私享会”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被评选为2018年度商标优秀典型案例。
    (3)代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案件被评选为“2016-2017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4)代理中国酒业协会的“超爽”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被评选为“2015-2016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5)代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M-ZONE”异议复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联合评选为“2011年度十个重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