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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乐天”商标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10-10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铝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梁兆东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乐天铝箔胜诉。 乐天集团,是全球著名的日韩联合企业,以食品制造起家,在日本和韩国均有成功稳健的发展,经营领域包括食品、流通、旅游、石油化学、建设、金融等。乐天集团有数十家公司,在全球70多个国家提供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乐天集团正在为实现“2018亚洲十强跨国集团”的愿景不断努力。 本案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是韩国乐天集团下属公司。本案原审第三人梁兆东,在第11类“灯;冰箱”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59965号“乐天”中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乐天机工对该商标申请了商标异议及商标异议复审,但本案上诉人商评委认为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吸收合并乐天机工的乐天铝箔,对该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天”、“LOTT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糖果、口香糖”商品上经过长
集佳代理阿姆斯壮公司诉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终审胜诉
08-12
阿姆斯壮(Armstrong)于1860年成立于美国匹兹堡,历经150年的发展,至今已在全球8个国家设立了32家工厂,共拥有9100名员工,2011年阿姆斯壮(Armstrong)全球净销售额已高达29亿美元(约等于190亿人民币),系《FORTUNE》五百强之一。阿姆斯壮(Armstrong)是最早生产矿棉吸音天花板的企业,当然也是迄今该类商品全球范围内最大的供应商。1995年阿姆斯壮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当年即投资4200万美金在上海成立了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该项目为当年上海市十一大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同年,阿姆斯壮又投资设立了上海新华顿-阿姆斯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阿姆斯壮在昆山投资2000万美金投资设立了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多年来阿姆斯壮在中国投资兴业,与中国国民经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同时也为阿姆斯壮自身发展积累合法的财富,多年来阿姆斯壮作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跨国企业,已经在中国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在行业内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生产并销售以“阿姆斯壮”为品牌的矿棉装饰吸音
集佳代理“VIS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07-23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杜汉武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的VISA信用卡是广为中国消费者所使用和熟知的品牌,其在中国的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及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有“”商标。 中国国内自然人杜汉武2005年12月12日提出将“VISA”指定注册在“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原告维萨服务协会对该被异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因不服商评委所做的异议复审裁定,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代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
集佳代理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胜诉
04-18
陈放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2)第40251号关于第4900778号“华锑”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2013年2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锑公司)作为第三人,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梁勇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该案评审环节中,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华锑公司的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该案被异议商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华锑公司商号在先使用商品为“氧化锑、锑锭”。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和“氧化锑、锑锭”是否应当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和华锑公司主营的“氧化锑”构成类似,“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则和“氧化锑”不构成类似商品。
集佳代理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再审案件胜诉
12-22
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森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湖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做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集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了此案。最高院提审此案,并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肇鼎山泉”(被异议商标)与“鼎湖山泉”(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均有不当,爱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作出判决如下:撤销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案情摘要: 被异议商标“肇鼎山泉”为吴冠荣于2002年9月申请注册,2003年12月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32类的“水(饮料)”等商品上。2008年10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爱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鼎湖公司以其已获准注册的“鼎湖山泉”等四个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向商标局对“肇鼎山泉”商标提出异议。2008
集佳助青岛际通文具、青岛际通铅笔在一系列被诉商标侵权案中一审全面胜诉
04-20
原告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采信了被告二、被告三代理律师集佳刘文彬律师的抗辩理由,判决三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诉称: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是“JUMBO”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笔等。原告称发现第一被告永旺东泰销售的12色珍宝大水彩笔使用了原告“JUMBO”注册商标,该商品由第二被告际通文具总经销,由第三被告际通铅笔生产。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水彩笔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三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集佳刘文彬律师准确找到案件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撰写详细的代理词向法庭阐述被告方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被告三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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