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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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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假冒发明专利最高罚款20万元
 

  从明年3月1日起,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处五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11月29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专利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条例》还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另外,《条例》第35条还规定,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