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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00期(2015.01.17-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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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及民事侵权二审案件中依法认定“全友”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就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家私)诉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卫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从2007年持续至2014年共7年的全友商标系列纠纷案件以全友家私最终完胜落幕。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张亚洲律师受全友家私委托,组成诉讼团队全权代理了上述案件,该系列纠纷案件涉及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再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和二审。该系列纠纷案件不仅时间跨度长,更涉及到如何认识和运用驰名商标制度、如何协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与商标侵权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名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属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诸多重大问题,最终最高法院以(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4)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逐一进行了回答,相信这些回答会对以后类似案件将产生深远影响。

  案件背景:全友家私创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中国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家私企业集团之一,是中国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二十多年来,“全友”品牌先后获得了四川省名牌、中国名牌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经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理人集团联合评估,“全友家私”品牌估值为121.86亿元。

  2001年10月8日,全友家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第1993755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该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家具”,2003年1月14日该商标获准注册。2004年6月16日全友家私向商标局申请了第4123659号“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该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桌子、餐具架、床、电视机架、床垫、化妆台、沙发、凳子(家具)、陈列柜(家具)”,2007年3月14日该商标获准注册。除此之外,全友家私还申请注册了其他系列商标。

  

  全友家私商标使用样态

  2005年1月,四川籍自然人颜良向商标局申请了第4460324号“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车灯、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水暖装置、水龙头、淋浴用设备、消毒设备、气体”。2007年6月20日上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内全友家私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理由包括:(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禁止注册;(2)引证商标一曾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过驰名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版《商标法》第十三条,应禁止注册;(3)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01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侵害了全友家私在先合法权利,且全友家私明确该项“在先合法权利”具体所指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的权利。商标局经审查认为:(1)被异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一近似,但二者对应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且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均不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2001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5年1月,引证商标一注册日为2003年1月14日,虽引证商标一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但此时引证商标一并非是驰名商标,不能享受跨类别保护的权利,虽引证商标一在2008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显然此认定时间比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05年1月晚了近3年,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2001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3)全友家私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全友”商标在“家具”类商品上使用的情况,而不能证明“全友”商标在“灯、车灯、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水暖装置、水龙头、淋浴用设备、消毒设备、气体”商品上有使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侵害全友卫浴在先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于此2009年商标局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全友家私异议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全友家私不服上述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了异议复审,2011年11月商评委做出了(2011)第24012复审裁定,坚持认为全友家私的引证商标在2005年1月之前并未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害全友家私任何合法在先权利,驳回全友家私异议复审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2011年12月全友家私不服上述异议复审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期间全友家私将诉请明确为引证商标一虽于2003年1月14日获准,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即2005年1月)之前其就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版《商标法》第十三条,应予禁止,同时全友家私放弃了依据2001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主张权利。为了进一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全友家私在评审程序中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又补强了相关的证据。2012年3月12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了(2012)一中行初字第98号一审判决,驳回了全友家私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随后全友家私不服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行政上诉,全友家私又进一步提交了补强证据,2012年7月2日,北京高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2)高行终字第880号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全友家私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准予第4460324号“ ”商标注册。

  事实上在上述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期间,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颜良于2008年4月23日成立了成都市全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电器),2009年8月5日,全友卫浴在佛山市成立。2009年8月9日颜良与全友卫浴签订商标实施许可合同,将被异议商标许可给全友卫浴使用,2011年1月10日颜良将被异议商标转让给由其控制的全友电器。截止于2012年,根据全友卫浴的宣传介绍,其在全国已经开设的以“全友卫浴”为品牌的加盟店达到300多家。

  全友家私(旧店店面)

  全友卫浴(旧店店面)

  全友家私(新店店面)

  全友卫浴

  如上所述,虽然全友家私对于被异议商标一直请求禁止注册,但经历了商标局异议程序、商评委异议复审程序、北京一中院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北京高院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全友家私的诉请全部被驳回,至此这个案件应该是一个完败的结果。但客观而言,从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样态是可以看出全友卫浴的确具有主观上的非正当性,那么客观上这种使用也易于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人,从长远来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必将对全友家私品牌造成深远的恶劣影响。全友家私特别希望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在审查被异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时,一并考虑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人的主观恶意,尤其是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形态的混淆性问题,但商评委、一审和二审法院却认为其所审查者仅应限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比对问题,至于被异议商标如何使用,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非本案考虑的主要因素。另外商评委、一审和二审法院坚定地认为引证商标一2003年才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2005年申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无论如何引证商标一也不可能达到驰名的状态,故而无法适用2001版《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引证商标一特别的保护。

  案件至此似乎已经深度陷入困局,集佳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倍感压力巨大,一方面行政途径屡屡失利,另一方面全友卫浴的市场行为凌厉凶猛,全友卫浴不胜其苦。集佳诉讼团队经过多次商议,反复权衡利弊,最后一致认为唯有大破大立才能扭转颓败,于是提出:(1)针对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毅然决然地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不变,仍旧是请求根据2001版《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全友”为驰名商标,禁止被异议商标注册,同时进一步强化有关证据,特别是强化全友卫浴恶意使用的有关证据,除此之外考虑到仅仅依赖再审程序充满不确定性因素,一旦失利,就会彻底溃败,于是集佳诉讼团队进一步提出:(2)针对全友卫浴实际使用全友卫浴商标的行为,即刻提起一个民事侵权诉讼,且这个民事侵权诉讼应当与再审程序形成掎角之势,互相呼应。遵循上述诉讼方案,2012年4月,全友家私以全友卫浴为被告,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全友家私诉称:(1)全友家私已获准注册的“ ”和“ ”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而全友卫浴在“卫生间用镜子、水龙头、水暖管配件”等产品(以下简称卫浴产品)上使用“ ”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了上述两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禁止;(2)全友卫浴登记并使用了包含有“全友”字号的“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侵犯了全友家私在先注册的“ ”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侵犯了全友家私在先登记并使用至今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3)全友卫浴注册并使用www.china-quanyou.cn域名侵犯了“ ”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禁止。

  在山东高院审理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期间,最高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于全友家私不服北京高院的终审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予以受理,但熟悉再审程序的人都了解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必然会提审此案,此“受理”仅表明所递交的再审申请材料形式上符合要求而已,2012年11月9日最高法院向全友家私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全友家私的再审申请进行听证。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年度报告统计,涉及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提审率不超过20%,提审后改判率大约为70%,因此可想而知,本次听证无疑将决定全友家私的再审申请是否能够得以启动,而一旦提审则推翻北京高院终审行政判决的概率将大大增加。2012年11月23日的听证与一般的庭审无异,听证持续了3个多小时,全友家私、商评委和全友电器悉数到场,各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争议激烈。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依法做出(2012)知行字第78号裁定,决定:(1)就本案予以提审,(2)终止北京高院原行政判决的执行。全友系列案件到此才终于见到了些许光明,随后集佳诉讼团队全力以赴全面梳理已有的涉案证据,进一步补强有关证据,使得证据体系更加优化,已形成的证据链更加坚固,另外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深入研究驰名商标立法的国际渊源、历史变革、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背景以及现状,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背景和现状,特别是基于本案从律师的角度提出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意见。2013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就全友家私诉商评委、全友电器再审申请案正式开庭,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2013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做出(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本案中,综合考虑全友家私所提交的证据,其已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全友家私的引证商标的商品已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全友家私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媒体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广告宣传,引证商标也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声誉,可以认定此时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结合本案情况,如仅在相同、类似商品范围内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已不足以救济全友家私的商标权利,亦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应当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构成了驰名商标的事实成立。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要求过高,未充分考虑引证商标主要部分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之间的一致性,也未酌情考虑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引证商标在使用和知名度积累上的连续性,未能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确有不当,应予以纠正。(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是否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为“全友QUANYOU"文字商标,二者的字体、比例、排列等也基本一致,差别甚微,应认定为相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特别是其在四川省内知名度很高。被异议商标申请人颜良也在四川省,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结合被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基本一致的事实,可以认定颜良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床垫商品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车灯、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水暖装置、水龙头、淋浴用设备、消毒设备、气体打火机商品,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其相关公众和销售渠道均有部分重叠,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全友家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不应予以注册。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不符合商标法鼓励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攀附的精神,亦有违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意图,应予以纠正。基于以上认定,最高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高院(2012)高行终字第880号行政判决及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2)撤销商评委(2011)第24012号裁定书;(3)商评委须重新做出裁定。至此关于被异议商标“全友QUANYOU”是否应予注册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全友家私在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全部失利的情况下,终于在再审程序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法院做出(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之后,2013年11月26日,山东高院就全友家私诉全友卫浴民事侵权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山东高院认为:(1)全友卫浴使用“ ”商标指示的卫浴产品与全友家私“ ”和“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产品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部分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本案无需针对全友家私的“ ”和“ ”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足以提供保护,故全友卫浴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 ”、“ ”与全友家私主张权利的两注册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全友卫浴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全友家私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2)全友卫浴登记并使用包含有“全友”字号的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既侵犯了全友家私的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全友家私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项,构成不正当竞争;(3)全友卫浴登记并使用www.china-quanyou.cn域名侵犯了全友家私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4)判决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损失1400万元。

  全友卫浴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6日最高法院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持续约4个小时。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就本案作出了(2014)民三终字第1号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1)本案中判断全友卫浴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需要判断“ ”、“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和“ ”、“ ”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标)是否近似以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产品与被控侵权卫浴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如果不构成类似商品,则涉案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被控侵权商标中所含有的“世界卫浴 绿色全友”字样,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会将“世界卫浴 绿色全友”看作是广告语,且字样较小,不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控侵权商标中的“卫浴”是产品名称,也不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QUANYOU全友”。比较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除被控侵权商标 “QUANYOU全友”和全友家私“ ”商标排列方式不同、被控侵权商标拼音部分“YOU”和全友家私的“ ”商标拼音部分“U”有所不同外,呼叫、含义和字形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产品和被控侵权卫浴产品虽均属于日常消费品,相关公众和销售渠道有部分重叠,但其功能和用途不尽相同。且最高法院(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为依据认定第4460324号“ ”商标不予注册。故山东高院认定家具产品和卫浴产品属于类似商品错误,应予以纠正。鉴于家具产品和卫浴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全友家私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请求法院认定其两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在本院庭审中虽未明确请求但表示驰名商标是一个事实认定,故人民法院在判断全友卫浴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时需对两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鉴此全友家私涉案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认定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全友家私的“ ”、“ ”商标构成驰名的事实成立。本案中,涉案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被控侵权商标摹仿了涉案商标,故全友卫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侵害了全友家私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判决认定全友卫浴构成商标侵权结论正确,但认定家具产品和卫浴产品构成类似商品、未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关于全友卫浴注册“china-quanyou.cn"域名以及在网站经营的行为是否侵害全友家私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鉴于涉案商标已达驰名的程度,全友卫浴域名中“quanyou"与“ ”商标的拼音部分完全相同,与“ ”商标的拼音部分基本相同,且全友卫浴申请注册上述域名进行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产品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卫浴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并在网站上标注“QUANYOU全友卫浴 世界卫浴 绿色全友”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及通过该网站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全友家私或者与全友家私有特定联系,侵害了全友家私涉案商标专用权。(2)全友卫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全友家私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通过全友家私及相关公司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全友卫浴名称登记前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在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登记企业名称时将“全友”作为字号,实际生产、销售卫浴产品时在产品、网站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与全友家私“绿色全友 温馨世界”相近似的“世界卫浴 绿色全友”广告语。因此即便全友卫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全友卫浴企业名称全称,并未突出使用全友字样,但全友卫浴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全友家私涉案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对全友家私的不正当竞争。但通常情形下企业字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保护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本案被控侵权卫浴产品与全友家私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全友字号予以保护,认定全友卫浴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全友字样侵害了全友家私的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1400万元,考虑到全友家私并未实际生产卫浴产品,全友卫浴亦未实际生产家具产品,全友家私并未因全友卫浴的侵权行为而减少市场份额或丧失市场机会,全友卫浴的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全友家私商标声誉和企业商誉的不正当利用和攀附,并通过其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故酌情确定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300万元。

  至此,全友家私诉全友卫浴之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再审,以及侵权案件一审、二审系列案件最终由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最高法院对于本案赔偿额进行了变更,但本案所追求的净化市场、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全友品牌良好商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根本性目的均全部实现。

  律师点评:众所周知,打造知名品牌,创设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与生物进化过程异曲同工,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类似于全友这样的众多本土品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所发展历程也是倍加艰辛,所以也需要更加珍惜。对它们的保护,就是代表了对诚实的劳动成果的尊重。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就是恶意傍名牌、恶意仿名牌十分猖獗,这种情况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山寨”经济。一些投机者抱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心态,千方百计通过注册商标这个貌似合法的举动,肆意侵占知名品牌的商誉,蒙蔽有关消费者,获利不法且不菲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些投机者所谓的“示范效应”,加之对于知名品牌的法律救济还存在这诸多制肘,因此社会上恶意注册蜂拥而至,一些人梦想着通过所谓巧妙注册商标而一夜暴富,且已有的“用注册商标而发迹”的例子也不断地挑动着人们的神经,在经济利益的不断刺激下,什么诚实信用、什么公序良俗,统统都有名无实。如此就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现象,真正的知名品牌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仿的人、傍的人却大肆获利,一旦当这种局面不断扩大,最终知名品牌只能退出市场,让位于那些投机者。在这种情况下正当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则已逐步沦落为“丛林法则”,投机钻营、巧夺豪取、只问结果、不顾过程,而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真正要树品牌的企业来说真是莫大的不幸。就本案而言,在考虑全友家私的“全友”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给予跨类别保护时,应当一并考虑被异议商标原始申请人——颜良申请被异议商标时的主观恶意。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具有不正当性,存在恶意注册,那么为了有效禁止恶意注册,就应当充分利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已确立的驰名商标制度。具体讲就是为了禁止恶意注册,要一定程度上降低驰名商标认定的门槛,从而给予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以跨类别保护的权利,在考虑了被异议商标注册具有的不正当性的前提下,就不应当强求在先注册商标非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要求权利人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反之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并没有不正当性,也不存在恶意注册,此时如果要禁止被异议商标注册,就应当要求在先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就应当加重权利人举证的责任。所以驰名商标认定的门槛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本案而言,颜良是四川省成都市崇州人氏,其对同样蓬勃发展于成都市崇州的申请再审人以及“全友”品牌不可能不知晓。此外颜良本人还将全友在多个类别予以申请,与此同时颜良也在多类别将四川本地的其他知名品牌,如“掌上明珠”、“双虎”等予以申请注册。以上行为充分地说明了颜良申请被异议商标的真实意图已与《商标法》所确立的“鼓励商标申请注册”的法律导向完全相悖。虽然《商标法》未对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的主观状态设置任何要求,但从《民法通则》已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任何申请商标注册、任何使用商标的行为均应当注意与他人在先合法权益避让,且诚实不欺。本案事实却非如此:颜良摹仿全友卫浴的“全友”注册商标,在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全友”,然后颜良又设立了全友电器,该公司名称中也有“全友”二字。再之后全友卫浴登记成立,该公司名称中亦有“全友”二字。最终颜良将申请的“全友”商标转让给其设立的全友电器,再许可全友卫浴。而全友卫浴基于该商标也开始在全国各地发展全友卫浴的专营店。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恶意注册,因而为了禁止这种恶意注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应当在本案中适度降低对于全友家私之全友注册商标在2005年1月12日之前是否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认定的标准,进而真正达到保护权利,遏制恶意抢注册的目的。应该说最高法院的(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4)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将会对驰名商标保护产生了深远的意义,驰名商标保护应该,且也正在回归到驰名商标立法之本意,驰名商标不再是什么神圣的命题,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机制应该在个案中基于在案事实,根据法律、法理,得到淋漓极致地运用。此外这个判决对于维持市场正当竞争,特别是对于知名品牌的大力保护大有裨益,而对于打击那些所谓高端、高智商的仿者、傍着必将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最终还市场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