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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03-27
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坦萨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至此,集佳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1年2月,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接洽,询问其是否可以提供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华泰公司自称可以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并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寄出其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证明等共14份材料)、名片一张、广告册一本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样品一份。2011年3月2日,坦萨公司代理人在山西省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经过法定的证据保全程序,在山西长治市淮海街五马邮局特快揽授站收取了上述邮件,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样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2012年7月,坦萨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维权诉讼案。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
家纺业电商第一案尘埃落定 集佳代理富安娜胜诉03-22
2012年3月6日,国内首次“家纺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胜诉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有关方面就家纺业两家龙头企业富安娜诉罗莱家纺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进行说明,同时与会各方探讨了此次胜诉对行业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的驱动价值以及家纺行业电子商务未来前景。  自3月6日下午1时开始,罗莱家纺在自家营销网站www.lovo.cn 首页连续刊登48个小时致歉声明,历时3年的富安娜诉罗莱商标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富安娜商标专用权,在www.lovo.cn 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罗莱承担;罗莱向富安娜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在说明会现场,富安娜董秘胡振超表示10万元已捐给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富安娜罗莱家纺两大家纺上市企业对簿公堂,缘起一场盗链侵权风波。2009年9月至10月,罗莱家纺利用Google竞价排名,宣传“买富安娜,到LOVO”等虚假信息,并将链接指向罗莱家纺的电子商务网站。与此同时,梦洁多喜爱等1
集佳成功代理“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02-27
案情简介:  某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为程友珍、王崧骅的专利名称为“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专利权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薛晨光代理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集佳代理专利权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是从对比文件出发,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上、下层砌块的锁紧程度而增加一对锁紧结构的话,容易想到的是在砌块的上表面上再增加一个脊,相应的在砌块的下表面上增加一个相适配的结构;即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在砌块的上表面
集佳代理美国亚什兰公司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获得全面胜利01-20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和孔繁文律师代理的美国亚什兰公司拥有的“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 专利及商业秘密维权案件获得全面胜利。  造纸工业是一个用水量大、污染严重的行业。由于造纸废水污染物浓度高、治理难度大,各国均将造纸废水列为主要公害之一。  美国亚什兰公司为世界500强公司之一的特种化学品公司,客户遍及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在造纸用特种化学品等诸多领域位居全球首位。亚什兰公司拥有“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的先进技术,在造纸技术中利用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作为助留助滤剂和絮凝剂,解决了上述问题。亚什兰公司分别通过商业(技术)秘密和专利权对该技术进行保护。 2009年,亚什兰公司发现曾担任其下属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加入北京一家精细化工技术公司,并新组建一家苏州工业助剂公司,利用亚什兰公司的技术制造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与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直接竞争。迅速侵占了北京天使公司的市场份额,给北京天使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经初步分析,亚什兰公司认为上述两家公司涉嫌侵犯了亚什兰的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经过筛选,亚什兰公司最终选择委托集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路易威登”案件全面胜诉01-04
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张亚洲律师依法接受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的委托就广州市旭泽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泽皮具)、李中奎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旭泽皮具、李中奎使用有关标识的行为侵犯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旭泽皮具、李中奎在宣传时作出的不实陈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旭泽皮具、李中奎共同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1年12月12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旭泽皮具、李中奎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路易威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旭泽皮具、李中奎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广州中院判决旭泽皮具、李中奎共同支付路易威登损害赔偿金200万元。
最高院发布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 集佳代理江淮案被作为典型案例推荐12-26
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其中,集佳代理的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与红太阳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因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关联案件庞大,最终以一揽子全面调解而被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荐。   在该案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景灿律师作为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的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江淮集团和江淮股份在合肥中院、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红太阳公司于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4233581号和4425670号商标,2007年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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