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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04-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张亚洲等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榜上有名。 本次十大案例是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层层筛选和推荐产生的,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更在于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之前,本案还被评选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
集佳代理(日本)泉株式会社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
04-1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梁勇律师代理的(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榜上有名,这也是继2005年集佳代理“梦特娇”案获评当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之后的再次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美视晶莹公司生产、销售,仁和世纪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决: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泉株式会社提交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荣登品保委十佳案例
03-25
2010年3月25日,在隆重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上,由集佳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荣登品保委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作为全球500强企业,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广受业内外关注。2005年起,被告“世纪宝马”利用香港公司“世纪宝马集团公司”、侵权域名www.bmwl.com.cn、不当注册商标“BMWL及图”在全国大肆发展加盟店,赚取高额非法利益。2008年8月,集佳接受宝马股份公司的委托,由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商标代理人马强博士和张亚洲律师代理,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并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基于本案案情的复杂,两位商标专家经过严缜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对诉讼程序的灵活掌握和运用,拿出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强了宝马股份公司胜诉的信心。 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在法定期限未提
集佳代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胜诉
01-25
近日,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驳回了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代理的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胜诉。 原告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称:由其研发的机器人炒菜机于2005年2月2日获得了授权,2009年发现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制造“美食美客”机器人自动炒菜机,并将该产品在“第八届中国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上进行展销,同时在某商场进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作为本案中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梁勇律师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涉案被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比较而言更接近一项自由公知技术,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行为,因此,原告主张100万元的赔偿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
集佳代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12-31
日前,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集佳桂庆凯、景灿律师代理的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获胜。 在商标争议裁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第166335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已经开始宣传、推广“牵手米粒图”商标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同行业者,应知“牵手米粒图”商标为他人所有,仍以抄袭、复制的方式在“饼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景灿律师作为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庭前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在法庭审理中阐述了相关的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即被诉裁定的事实依据是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于2003年11月26日提交的“98年度汕头日本糖果展销会”的邀请函及部分参展商名单
集佳代理施耐德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07-16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基本案情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系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华设立的子公司,其在中国投资了多家电气企业,其在中国在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变压器(电)”等商品上所核准注册的“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在中国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与施耐德中国有交叉和重合。被告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向临沂第三中学提交的相关招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关于品牌及市场知名度部分使用了法国施耐德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在该报价文件中所附的关于“行业资质”和“荣誉认证”材料中,使用了施耐德中国的前述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及公司的公文和印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将其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山东宝祥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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