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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兰贵人”案一审获胜
01-08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海南的一家企业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2002年4月9日将兰贵人申请为注册商标,随后在海南等地进行“打假维权”。海南省茶叶协会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的代理人,经过精心的准备,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对该案的判决作了如下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论理、证据采用、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非常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该案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认定上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首先,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对于其地域广泛性的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起源、地方性特色以及其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和广度;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化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从无到有以及商品因使用同一工艺而使其具有的明显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点。其次,关于本案大
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11-25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
集佳代理广州电池厂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11-21
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原告广州电池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广州电池厂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通知。 如果针对该判决商评委不上诉或者上诉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该司法判例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商标争议申请人针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后,引证商标发生了流转,流转后引证商标的新受让人没有主动申请参加到商评委后续的评审程序中来,商评委以商标争议申请人已经不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将该商标争议申请驳回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述判决对此问题给与了初步的答案,即“商评委在没有收到引证商标受让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驳回商标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从而终止商标争议评审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的精神,被告商评委在类似案件中负有了通知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可以参加到后续的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义务。该案是此类问题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判决,在目前十分具备典型意义。
集佳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
11-20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黄明吉的专利号为ZL200420077804.3,名称为“放音设备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无效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2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集佳公司代理的一方取得了胜利。
关键字搜索指向错误 集佳诉谷歌不正当竞争
10-27
自己公司的关键字在谷歌(中国)的www.google.com中却指向了另一家公司,日前,集佳起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目前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原告连续7年排名第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商标代理。近日集佳发现在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的www.google.com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直接指向了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网站——“商盾联合网”。该网站的首页使用了与集佳网站首页相同或相近的颜色、整体版式、编排等要素,并使用了集佳享有著作权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用语。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集佳
集佳代理“尚德电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大获全胜
09-22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江苏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电力”)与上诉人浙江嘉兴市尚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08年9月3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嘉兴尚德赔偿尚德电力人民币30万元;本案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至此,由集佳代理的“尚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大获全胜。 尚德电力成立于2001年,系一家全球领先的专业太阳能电力系统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国际化高科技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路灯等光伏产品。2005年12月,尚德电力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2004年3月17日,尚德电力在第11类“太阳能路灯”等商品上注册了“尚德”商标,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2007年3月,尚德电力发现嘉兴尚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与尚德电力产品类别相同的太阳能路灯产品,并将“尚德”登记为其企业字号。 2007年12月,尚德电力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嘉兴尚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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