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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代理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告捷08-10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丽梅与被上诉人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李穗平一方,以一审、二审胜诉取得了圆满的胜利,有效地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刘丽梅与被上诉人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早在2006年6月就由上诉人刘丽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理由是李穗平在其生产的熟胶粉上使用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李穗平:1、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2、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调查、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原审法院审判,原告刘丽梅败诉,被告李穗平在生产的熟胶粉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未对上诉人刘丽梅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刘丽梅不服判决,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丽梅提交了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产生销售平安熟胶粉商品状况,用以证明其一直在使用平安注册商标。经被上诉人李穗平代理律师桂庆凯对该证据真实性及时质证,致使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加之对被控侵权商标、涉案商标
圣象地板大陆遭遇侵权 香港提起诉讼获得支持07-29
傍名牌的方式花样奇多,其中一种傍法就是利用大陆与香港法律体系的衔接真空,在香港以大陆的知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然后挂羊头卖狗肉,把在大陆生产的产品挂上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这种侵权方式近年来屡见不鲜,诸多名牌都遭遇此类困境,作为中国强化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企业——圣象集团也没能例外。但近日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纸判决,解除了圣象集团的心头之忧,给此类傍名牌的侵权企业当头喝了一棒。 2006年初,根据消费者举报以及圣象集团的调查,发现一名称为江西沿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沿江实业公司)的企业,以所谓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的名义,销售一种名为“德尔菲”的地板,且对消费者称“德尔菲”地板是“圣象”地板的一个系列。随即圣象集团委托国内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展开深入调查。经过调查,沿江实业公司确实存在,但是已经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仍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则由沿江实业公司的两位股东于2005年在香港注册。 自2006年初,沿江实业公司以“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常州富丽佳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制造、沿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等各种名义,在江西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诉天津鑫发不正当竞争案获胜07-29
3月2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胜,法庭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在饮料产品标贴及商业活动中使用“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及类似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近来,市场出现了由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其标签上以显著的方式使用了“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鑫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上使用“汇源集团”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并给原告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汇源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天津鑫发提起了诉讼。
集佳律师代理美国“爱宝”商标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07-29
自2002年中国广交会开始,美国“爱宝”公司与湖南神力公司一直存在着关于“ABRO”商标的争议。湖南神力于2002年6月提交了“ABRO”商标申请,美国“爱宝”对此向中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湖南神力公司不服商标局于2004年9月8日做出的驳回其在16类申请的ABRO商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做出维持商标局裁定的判决。湖南神力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2008年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爱宝公司的“ABRO”商标在16类是否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展开了法庭辩论。作为美国“爱宝”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桂庆凯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代理此案。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湖南神力”的上诉,维持原判.
集佳代理“VESTEL”商标侵权案获胜07-11
近日,“VESTEL”商标侵权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和徐晓恒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伟视达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视达公司)最终获胜,被告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VESTEL”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14万元。  原告伟视达公司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在第11类商品(包括冷冻设备和装置)上的VESTEL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从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07年1月至2月,中意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中意公司生产标有VESTEL商标的冰柜、冰箱,销售给天悦公司。双方还签有出口定牌生产协议书。随后,中意公司委托华鑫厂印刷了2400套VESTEL商标。同年2、3月,中意公司生产销售了冰箱、冰柜1964台,销售金额为209136.06美元。2007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从中意公司处查扣了“VESTEL”商标说明书及标贴400套。10月28日,以中意公司生产销售标注“VESTEL”商标的冰箱,构成侵
集佳代理郭新生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获圆满胜利06-23
无效宣告请求人郭新生,对专利权人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003345491,名称为“应急灯(一)”外观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公司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郭新生进行了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做出了第102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涉案专利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二者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且二者的专利权人不同,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集佳公司律师继续代理郭新生参加了诉讼,200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50号决定,专利权人仍然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集佳律师代理郭新生参加了二审诉讼,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59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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