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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胜诉
07-04
2007年6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北中院”)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集团”)诉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酒业”)请求确认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淮北中院判决认定口子集团在酒商品上使用“福”字作为装潢使用不侵犯金六福酒业的“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由集佳代理的口子集团一审胜诉。 口子集团和金六福酒业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的明星企业,因“福”商标而生的知识产权冲突引起行业及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1月,正是酒类产品的春节销售旺季,金六福酒业一纸警告函致使口子集团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金六福酒业声称,口子集团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口子集团停止生产销售“口子福”酒。 在金六福酒业的警告之下,口子集团如果继续销售口子牌“口子福”酒将面临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口子集团立即停止销售,则不仅仅会丢失市场份额,而且对于口子集团的企业形象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样的难题,口子集团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商讨解决办法。经过审慎地研究,集佳律师事务所提供
集佳代理德国SEW与中国三企业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04-16
一场历时两年的中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以和解的方式结束。4月3日,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三企业就双方专利纠纷正式签定了和解协议。虽然和解谈判长达一年,但双方表示对和解结果非常满意。据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迟松介绍,“这是中国齿轮行业首次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将对中国齿轮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着标范作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成立于1931年,是专业生产电动机、减速机和变频控制设备的跨国性国际集团,其生产技术和市场占有率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国际动力传输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SEW总部设在德国的布鲁克塞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8个大型制造中心,52个组装厂,共设有220多个办事处,遍步世界五大洲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家。2005年4月,在德国汉诺威设备展上,德国SEW认为杭州减速机厂、浙江通力变速机械有限公司、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国企业的参展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临时禁令,撤销了中方四企业的展位,并扣压了参展产品。根据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企业必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与其
集佳代理《惑之年》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01-31
原告母碧芳,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福院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建设街8号2幢5单元4号。
北京集佳公司诉泰州海陵区集佳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01-31
2007-01-31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恒,该公司职员,住海淀区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勇,该公司职员,住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锦绣华亭7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潘小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俊,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耀左,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集佳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200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晓恒、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诉
集佳代理“bosch.cn”域名争议案
01-31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 2006000007]投 诉 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地 址:德国格宁根市70839罗伯特博施广场1号(ROBERT-BOSCH-PLATZ 1, 70839 GERLINGEN, GERMANY)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戴福堂、李永波律师被投诉人: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 址:中国浙江瑞安市鲍一工业区争议域名:bosch.cn注册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二○○六年四月五日 北 京裁决书(200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4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于2006年2月9日针对域名bosch.cn
集佳代理富奥汽车不正当竞争案达成和解
01-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长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15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法定代表人:马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港,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剑,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我国大型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原告自1998年成立就开始在“汽车零部件”商品上使用“富奥”商品名称,并持续至今。经过多年的发展,使用在汽车零部件产品上的“富奥”已与原告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7日,其经营范围也已以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为主。被告在其生产的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了“富奥”商品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富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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