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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首例:整体性抄袭医疗器械产品界面设计,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佳代理迈瑞成功维权

首例:整体性抄袭医疗器械产品界面设计,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佳代理迈瑞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6-04-22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迈瑞诉科曼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科曼多个型号呼吸机、监护仪及除颤监护仪整体抄袭迈瑞相关产品界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认定科曼前述产品说明书侵害迈瑞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判令科曼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该案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护航医疗器械创新的深度尝试与有益探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恶意抄袭、捍卫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立场,对医疗器械乃至整个高端制造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迈瑞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临床医疗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从拳头产品监护仪出发,埋头研发30年,多年坚持将营收的10%左右投入研发。迈瑞生产的D6除颤监护仪、N系列病人监护仪、SV系列呼吸机等核心产品(“涉案权利产品”),系迈瑞投入数亿元研发费用、历时十余年向市场陆续推出的,经过不断的用户调研、功能迭代,在国内外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迈瑞与科曼在医疗器械领域、特别是生命信息与支持赛道上的竞争已持续多年。作为行业原创技术的引领者,迈瑞不仅在市场端与科曼进行着深度的份额对垒,更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了旷日持久的维权战。

  迈瑞经调查发现,科曼生产、销售的多个型号呼吸机、病人监护仪及体外除颤监护仪等多款产品,在用户界面的颜色构成、参数布局、提示信息用语及布局、操作键位布局等全部要素上,均与迈瑞涉案权利产品用户界面高度相似,产品说明书内容亦高度相似。迈瑞认为,科曼实施了多产品从外观到界面到说明书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抄袭行为,大幅节省了产品构思、调研、创新、功能迭代的时间和投入,从而实现在2021年至2022年短短两年间就短平快地推出了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系直接利用迈瑞已有的产品竞争优势抢夺商业机会,严重损害了迈瑞的合法权益。迈瑞同时主张,科曼长期抄袭迈瑞产品,挖角迈瑞核心技术人员,持续实施侵害迈瑞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抄袭乱象,迈瑞遂委托集佳律所起诉维权。

  针对涉案界面抄袭行为,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界面逐一核实,认定被诉侵权界面在颜色构成、参数布局、提示信息用语及布局、操作键位布局等全部要素上均与对应的权利产品界面高度相似,属于设计基本一致的界面,并按照有利于科曼的方式来计算相同或近似界面占比,分别为25%、43.8%、48.4%、33.7%、27.5%。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产品界面与涉案权利产品界面相似比例已经超出了界面同质化的善意、合理的范围,被诉产品相似界面系整体抄袭相应权利产品界面。

  示例:

  针对涉案说明书抄袭行为,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书统计的数据,核实并比对说明书原文,认定被诉呼吸机、体外除颤监护仪、病人监护仪等五款产品说明书内容丰富,相同内容占比为36.91%、37.3%、15.85%、14.14%、10.71%,明显超过了善意、合理的范围。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五份被诉说明书与权利说明书相同部分,可以认定为抄袭。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被诉型号的呼吸机、监护仪及除颤监护仪界面整体抄袭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说明书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令科曼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生产的被诉体外除颤监护仪、病人监护仪、呼吸机产品中使用侵权说明书、侵权界面。

  裁判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用户界面能否作为独立的竞争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涉案医疗器械界面整体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医疗器械产品界面是连接医护人员与医疗设备的核心交互层,其设计质量直接影响诊疗效率和患者安全。医疗器械界面在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临床使用场景及医护人员使用习惯,通过反复观察、调试形成最终界面,因此,设计优秀的医疗器械产品界面可以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涉案界面数量较多,艺术性独创表达非常有限,难以纳入专门法保护,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科曼被诉产品相似界面系整体抄袭迈瑞权利产品界面,涉案产品界面相似比例超出了同质化的善意、合理范围,再结合对应产品说明书也均存在抄袭行为,可以认定科曼存在抄袭权利界面的故意。科曼通过抄袭权利界面,可以节省设计时间和设计成本,在为自己不当增加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了迈瑞因界面设计带来的竞争优势。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法律允许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利用现有市场信息与技术成果,但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进而扭曲健康竞争机制的模仿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本案被诉界面整体抄袭行为在技术与商业模式上均无创新,亦不符合医疗器械行业界面设计的客观实际,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又未推动技术进步、模式创新与市场效率提升,反而减损了消费者长远福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可责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亮点与典型意义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医疗器械界面进行整体保护

  本案涉及呼吸机、监护仪、除颤监护仪等多款产品,涉案界面数量众多。且医疗器械产品不同于一般消费电子产品,要解决的是实际临床诊疗问题,美学选择只是其界面设计中的附加值,更重要的是确保产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必须同时满足安全性、界面简洁、层次合理、数据显示清晰、重要提示突出显示、符合观测及操作习惯等行业强制要求,这意味着其艺术性独创表达非常有限,难以纳入专门法保护。此外,界面设计背后所体现的特有的工作流设计,亦非专门法所能覆盖。法院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涉案医疗器械界面予以整体保护,为未来产品用户界面的维权提供了新思路。

  为医疗器械行业模仿行为划定清晰边界,净化市场环境,激励自主创新

  医疗器械行业具有研发投入大、技术壁垒高、产品生命周期长等显著特点,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长期以来,该行业的维权多聚焦于底层技术或外观设计,路径相对局限于专利维权,而产品用户界面(UI)则长期处于维权真空地带。本案裁判有效填补了这一司法空白,为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的模仿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也昭示了行业监管、患者安全均不应成为抄袭同行业优秀原创设计的挡箭牌。可以预见,本案将使产品界面“雷同”现象受到更严格的司法审查,恶意抄袭的成本将大幅上升。这不仅是对恶意抄袭行为的有力震慑,更将激发行业自主创新的原动力,推动国产医疗器械在全球市场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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