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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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0年商标技术和标准类修正案
 

  2010年商标技术和标准类修正法于2010年3月17日生效。

  除了对拉纳姆法第7、15和21节和美国法典15编第1057、1065 和1071条作出一些细微修改和符合性更正外,2010年商标技术和标准类修正案还对美国法典15编第1058和1141条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关于维持注册提交的继续使用或情有可原废止的书面陈述。

  对于按照拉纳姆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注册后维修申请文件,当额外费用款项不足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申请之外可以修改不足的意见。这些不足包括没有以注册人的名义提交书面陈述时。

  此外,《马德里议定书》的美国注册业主现在在法定时间段之后有六个月宽限期。之前,美国在注册日后的六年期限结束之后不存在宽限期,仅仅只在注册后每个连续的10年期限结束之后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刚通过的宽限期与其他商标注册人相匹配。

  关于继续使用或合理不使用的声明方面的问题的答案,请参阅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Maintain/Renew a 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