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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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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说明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罗满
 

  代理人在撰写的过程中,通常将主要的精力集中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上,当然,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依据理应受到重视,然而,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权利的落实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前提的,因此,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以及实施例的充实,也是申请文件撰写极为重要的一方面。

  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主要体现于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下面介绍几点撰写该部分时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独权的上位概念,尤其是上位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时,应当列举至少三个实施例。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阶段,由于技术交底书通常仅给出一个单独的实施例,可以解决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代理人往往根据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找出上位的技术方案,在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时,就不能简单地将交底书中的实施例略作改动以充当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比如,交底书中介绍了一种变幅装置,其驱动机构为变幅油缸,在独权的撰写中,将其上位为一种变幅驱动机构,若具体实施例中仅描述了由变幅油缸驱动的变幅装置,则审查员可能认为该上位概念并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在说明书中列举,该变幅驱动机构还可以是卷扬、链轮等部件。该处例举的变幅驱动机构实际上属于较为常见的结构,若未一一例举,也可以认为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无需在说明书中说明,以此作为意见陈述的理由;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上位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根据该上位描述直接得出若干实施方式,就需要代理人至少描述三个以上的实施例,否则,独权的内容将被修改,其他的实施方式无法补入。实际上,在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思考时,通常已经考虑到多种实施方式,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说明书中应记录思考的可行(至少是理论可行)方案,以支持说明书。

  第二,关于从权的实施例。从权的技术方案往往穿插于整个实施例的描述中,由于从权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撰写实施例时,应当尽量用一些状语或副词作修饰,比如,“该驱动装置可以是油缸”、“进一步地,该驱动装置为油缸”、“该驱动装置还可以是卷扬”,这里的“可以”“进一步地”等词,可以清楚地体现权利要求书的层次,即例举的此类装置仅是实现该方案的一种情况,或为优选的方案。当然,当从权中也包含如独权中的功能性特征时,也应当例举三个以上的实施例,支撑从权的技术方案。

  第三,对于技术方案中涉及的现有技术方案,应当充分公开。在撰写说明书时,有些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代理人会作这样的处理,比如,“该结构可以是专利申请号为***公开的***”。理论上,这样的描述已经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然而,某一申请或某一论文关于某一结构的描述可能是非常复杂繁琐的,甚至该申请或论文关于这一结构的描述中,会包含与本申请相悖的内容,此时,采取这样的引用方式可能是不恰当的;即使这样的引用并未导致相矛盾的问题,当引用的文件中还具有引用他文的内容,则可能出现连环引用的情况,此时,引用的具体内容可能较为模糊,不利于审查的工作。因此,该种引用方式很可能招致未充分公开或表述不清楚的审查意见。则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用明确的文字描述记录该方案的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即可。

  第四,对于各权利要求的有益效果应当具有明确的文字描述。专利权可以得到保护,是因为其表述的技术方案具有进步性,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有益效果。对有益效果的描述,也是对权利要求书的一个检验过程,而且,无论在审查还是无效程序中,有益效果的说明均会作为答复或答辩的有力支撑。

  上述几方面内容主要是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总结的几点经验,关注权利要求书的同时,万不可忽视说明书的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