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向国外出口的同时开始注意产品的境外保护问题。作为东南亚的消费大国,印度尤其受到重视。而在中国企业和个人向印度进行的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占很大一部分。
在目前的印度专利申请中,大约90%的申请在审查时都只被指出存在形式缺陷。只有极少数申请是因为新颖性等问题被驳回的。为了克服这些形式缺陷往往需要花4到5个月的时间,导致这些申请的应用时间被延迟。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补正,恰当地准备申请时所提交的图片是很重要的。虽然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印度对外观设计图片的要求与中国有很大不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在印度现行专利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的要求。
1.外观设计图片页应准备两份。
2.图指的是寻求保护的产品的精确表达,一个图可以包含多于一页。
3.图可以是线条图、照片、计算机绘图甚至样本绘图等。在少数情况下,审查员在审查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样本。
4.照片应当用粘合剂粘贴在图片页上,而不得使用订书机、钉子、透明胶等。
5.制图应当使用耐用的A4大小的纸,而不得使用硬纸板,并且仅使用纸的一面。
6.图应当在纸上竖直布置,每个图都应当有清楚的标记(如立体图、主视图、侧视图)。
7.可以保护成套产品,如果是成套产品设计,则应当包括该设计应用于套件中每一个物体的图片。
8.如果申请针对的是成套产品设计,则这些产品是否构成成套产品由审查员判断。
9.如果设计上出现在世的人的名字或图像,则可随申请一起提交此人的同意声明。如果设计上出现已逝世的人的名字或图像,则可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声明。应当注意,如果没有提交这种声明,可能导致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而导致注册延后。如果图片上有虚构的人物的图像或名称,则在图片页的声明上提及此事。
10.关于机械作用、商标、词、字、数字等的不要求保护(如果有的话)声明以及新颖性声明应签注在每张图片页上。
11.由重复的表面图案构成的图应当在长度和宽度上示出完整的图案以及重复图案的足够部分,并且其尺寸应不小于15cm×10cm。
12.应在图片的左上角标明申请人名称。
13.应在图片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总页数和当前页数。
14.图片页应有申请人/代理机构签章及日期。
15.不应包含描述性内容以及用参考字母/数字指示部件的内容。
16.图片页中不应包含剖视图。
17.图片页中不应使用尺寸标记或工程符号等。图片不应视为产品的工程图。相关特性为产品的形状而非产品的尺寸。
18.在商标、词、字或符号不属于设计要素的情况下,应当将其从图中删除。在它们属于设计要素的情况下,应当在图片页中给出不要求保护声明,声明不要求保护其专用权利。如果没有该不要求保护声明将导致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因此导致延后。
19.在图片页中不应出现无关的物体或背景。只要在背景上能够清晰地看到该设计,则该背景被认为是中性的。
20.在图中可使用虚线以表示物体的一些元素不要求保护。虚线标明的元素并非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护的设计特征必须在图中以实线示出。
例如,物体的装饰特征或表面图案是能够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图应当包含用于要求保护的装饰特征或表面图案的实线、以及用于物体其余部分的虚线。
21.当颜色组合属于物体的设计要素时,图中应清楚地显示该颜色组合。
22.可以在黑白图中使用颜色来强调只有这些设计特征要求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颖性声明中应清楚表明仅要求保护由色彩示出的部分,并且该颜色并不属于设计的一部分。
23.通常应当以一种格式来制图,如图片或照片。然而为了更加清楚,如果申请人希望的话,也可以以多种形式提供图。
24.申请人应牢记关于绘制设计以及使之区别于可能的现有技术的要求。图片页上所需视图的数量可根据该要求确定。
以上是印度外观设计申请中对图片的要求的小结。由于笔者经验和常识有限,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望诸位同仁和专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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