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60期
 
 
 
 
 
 
  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动态 正文
     
 
 
马来西亚新《商品说明法》生效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网站报道,马来西亚《商品说明法》(2011版)已于2011年11月1日生效,《商品说明法》(1972版)同时废止。

  同前版一样,新版《商品说明法》旨在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商品说明法》(1972版)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工具——商品说明命令(TDO),授权商标持有者(已注册和/或习惯法拥有者)向马来西亚最高法院申请法院指令,宣告某商品为特定侵权商标或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商品说明命令和商标拥有者提交的正式投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有权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

  然而,新版《商品说明法》修正案弱化了商品说明命令的有用性:一是只有在马来西亚进行注册的商标拥有者才能申请商品说明命令;二是商品说明命令的有效期从5年减至1年。也就是说,那些拥有优良信誉、但并未在马来西亚进行注册的商标拥有者,不能通过商品说明命令执行他们的法律权利。这些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停止侵权人的行为,比起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的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费时费钱。

  由于商品说明命令的有效期变短,可能导致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计划并有效执行强制措施。不过,新版《商品说明法》允许法院依据截止期限来延长商品说明命令的有效期,但这又将增加商标拥有者在金钱和时间上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