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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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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原告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3909号关于第5975189号“纤诗蓝黛sencelnda”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裁定(简称第33909号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时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李春亚律师作为时佳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

  争议商标为华安公司于2007年4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商品类似群组为2501,该商标于2010年2月28日获得核准,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2月27日,商标注册号为5975189。引证商标一位时佳公司于1998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标识为“奥丝蓝黛Uuslandai及图”的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00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类似群组为2501,注册证号为1363567,有效期至2020年2月13日。引证商标二为时佳公司于2002年12月9日申请注册,标识为“奥丝蓝黛“Ouslandai及图”的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类似群组为2511-2513,注册证号为3397818,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7日。引证商标三为时佳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标识为“奥丝蓝黛•我的至爱 奥丝蓝黛 Ouslandai及图”的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类似群组为2501、2511-2513,注册证号为4272566,有效期至2018年7月13日。

  时佳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一、争议商标与时佳公司的三个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时佳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经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安公司与时佳公司同处于广东省汕头市,华安公司明知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很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安公司复制、模仿、抢注引证商标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时佳公司的利益,将会对时佳公司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33909号关于“纤诗蓝黛SENCELBNDA”商标争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