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探讨一下如何综合运用法律救济手段,形成“组合拳”,全方位地、立体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一)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侵权商标的权利形成。
这是一种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行政救济手段保护企业商标权的重要方式。笔者所谓的商标监控,是指企业主动对国家商标局定期公布的含有初步审定商标的《商标公告》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中可能侵害自己商标权利的商标,并在三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启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威胁自己的商标权利的形成。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实际上是建立一种预警机制,是对企业商标权的一种积极的保护。例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美津浓株式会社与中山市小榄镇超霸化工厂商标异议案、美津浓株式会社与温州市文浩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均系笔者当时工作的美津浓公司在定期监控《商标公告》时及时发现了侵害美津浓权利的商标,再依商标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充分陈述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最后经商标局认定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从而成功阻止了侵害自身的商标权利的形成。由此可见,商标监控工作对于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权的重要性。在进行商标监控时,企业可以定期查阅国家商标局出版的纸质《商标公告》,也可以登陆商标局网站查阅滚动发布的最新的《商标公告》。企业在查询《商标公告》时应注意异议申请的截止日期,以便在发现侵权商标时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
(二)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遏制侵权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势头。
这也是一种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行政救济手段保护企业商标权的重要方式。前面已经说过,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来开展的打假维权行动,一直以来是企业(尤其是拥有驰名商标的品牌企业)打假维权行动的主要方式。例如,笔者曾经工作过的美津浓公司在当年(2006年)所采取的打假维权行动中,共有34件是依靠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来完成的,在这些行动中查获并销毁的侵犯美津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货”)的累计案值超过了人民币400万元,占全年所有打假维权行动的案值总额的80%以上,可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企业开展打假维权行动不能是盲目的,必须首先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假货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制假售假的最新线索,然后再对有价值的线索有的放矢地采取打击行动(通过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其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行动)。打击行动结束后,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便形成社会影响,在制假售假者中产生一定的威慑效应。例如,笔者曾经工作过的美津浓公司的假货监测网络监测到在福建省内某地的一家制假工厂正在生产大量的侵犯美津浓商标权的产品,在对目标进行复核确认后,美津浓公司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即展开执法行动,在执法行动中一举查获了900双侵权的运动鞋成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了全部侵权产品并对这家企业作出了处罚。而此次行动也由当地的新闻媒体进行了曝光,取得了一定的影响。从美津浓中国公司监测网络的监测情况来看,通过几年连续不断的打假维权行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针对美津浓品牌产品的制假售假势头,从而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阻止侵权商品流出或流入国境。
海关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政救济,对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在整个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中国也成为了许多国际著名品牌的生产加工基地。因此,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品牌企业尤其是国际品牌企业而言,必须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阻止侵犯自己商标权的商品流出或流入中国,而在这项工作中,中国海关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前文已经说过,商标权人可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之规定,请求海关对其商标权给予保护,商标权人请求海关保护的,应当将其享有的商标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近年来,随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所取得的成效日益显现,使得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寻求海关保护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信心。截至2012年11月,已经在海关总署进行的知识产权有效备案达18204件。其中商标权备案达到12314件,占据了绝大多数。在笔者所熟悉的体育用品行业中,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美津浓(MIZUNO)等国际著名品牌都已经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有效地阻止了这些品牌的侵权假冒产品流出国境、进入国际市场。
(四)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充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是两种并存的救济形式,民事救济可以是行政救济的一种补充。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但两者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对于企业而言,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时,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仅可责令被查处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而对损失赔偿问题仅有权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权利人若要获得充分救济,只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虽然,单就赔偿损失这项诉讼请求而言,只有当侵权人具有一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侵权的企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现实意义。但是,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企业的驰名商标,则企业就务必要提起侵权之诉,通过诉讼由法院认定被侵权商标具有驰名性这一法律事实,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五)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案,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救济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形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只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因此,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只有当侵权行为非常严重且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的,才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方式,寻求刑事救济。例如,在美津浓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的“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因涉案金额较大,其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罚。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共同构成了商标侵权法律救济的完整体系,并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无救济便无权利”,商标权人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救济的重要性,掌握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法,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中为权利人实现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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