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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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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案件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逢春
 

  很多企业在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或者进行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异议复审答辩、商标争议答辩类型的法律案件的时候,发现案件结果并不能够达到他们满意的效果,影响案件胜诉率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法律运用是否得当、证据是否匹配法律的运用、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商标近似性判断是否准确等等。笔者在办理前述案件类型的时候,发现并总结得到,对于多数案件来说往往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是“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充分”。本文笔者将就证据收集进行分享。

  首先,企业主体变更或者注销时,需要关注商标主体状态的更新,并保存相应证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企业名称变更或者企业注销这样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一部分企业必有意识,在企业名称变更时,同时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变更申请;在企业申请注销的时候,也及时将该法人主体下的商标及时转让,以避免因为法人主体注销而导致的商标失效的法律风险。但现实中有这样的企业,由于疏于及时办理变更或者转让手续,导致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却因权利失效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笔者接触过企业A,A企业于2003年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未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2005年进行了企业注销,也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A企业的竞争对手于2007年申请了该商标,2009年进入公告期,在公告阶段,原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起了商标异议,但由于无法提供竞争对手恶意的证据,且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利证明,最终输掉了商标异议案件,自己辛辛苦苦创建的品牌,就这样因为疏于管理权利证明,失去了品牌的所有权,那么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市场经营。因此,当企业主体发生变更或者主体进行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或者商标转让手续,维持权利的存续,并且一定要注意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商标变更核准证明和商标转让核准证明进行完成保存。

  其次,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注意证据的使用形式和证据的存档。企业往往容易被花哨的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纸媒广告的形式所吸引,而忽视广告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这些广告的投放过程中,非常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销售额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此时企业又忽视了销售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随着品牌知名度的上升,各种搭便车的商标抢注就接踵而来,当提起商标异议的时候,发现胜算很低,因为没有证据!笔者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发现知名度很高的企业,也存在证据保存的问题,仅仅能够提供产品照片,或者即使能够提供广告合同、销售合同,也无法将该合同与该商标的宣传或者销售联系起来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商标法律案件中,即使审查员成天在各种媒介中获得该商标的信息,但如果异议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的知名度的话,依然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因此,企业在宣传、销售商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证据年度连续不断的保存,这样的保存,不仅为商标法律案件进行证据准备,为企业下一步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也提前进行了证据准备,一举多得。

  再次,企业一定要在商标争议、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阶段,尽全力提交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全力争取,而不是寄希望于商标行政诉讼。因为在商标法律案件行政阶段结束之后,仍然有商标行政诉讼司法阶段能够给到权利人救济,因此,一部分企业在商标法律案件行政阶段疏于整理和提供使用证据。笔者在参加行政诉讼中总结,关于在商标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并未在商标法律案件行政阶段提出、并且也不是行政阶段结束之后新产生的证据,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参考这类型证据,而不是必须认定。如果企业在商标法律案件行政阶段未将证据提供完整,即使该证据有重大意义,法院合议庭也只能是参考使用。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权利,做好证据保存,在每一个阶段都把工作做扎实,从而实现每一个异议、争议案件能够有自己的价值,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证据,无论在商标法律案件行政阶段还是在商标诉讼司法阶段,都是决定权利保存或者被注销与否的重要一环,案件千差万别,笔者的分享也只能涵盖一部分案件的共性,对于个性,还是需要企业多用心、并与自己的律师做到充分沟通,从而使得每个法律案件能够达到企业期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