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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初论
文/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孙长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该原则的作用和影响的不断增大,也逐渐在公法中引入了该原则。与现代民法诚信原则的出现处于相似历史条件,虽然目前我国民诉学者提出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中都提出了关于在立法中设立该原则,但到2011年民诉修正案时候并没有出现这方面的立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当事人和法院之外,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也应当遵循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够对诉讼的程序进行产生直接影响,尤其是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下,当事人更是有理由对代理律师的行为享有诉讼上的信赖利益,因此对于律师代理行为的诚实信用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一、代理律师的诚实信用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律师的任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符合律师制度的本质,现代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制度日趋复杂化,律师作为高度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并且应当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这是律师的根本任务。律师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因此律师诚信问题首先表现为对委托人的诚信义务。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代理律师对其委托人之间的诚信义务主要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保密义务,委托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特别是在诉讼行为的委托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对代理律师予以充分的信赖,而将对案件的主张、认识以及案件的相关事实对代理律师有所保留,则代理律师无法顺利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代理律师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是律师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必要前提。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法第48条规定了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行为的处罚措施,但是法律责任仅仅针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对于保密义务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的全面形成。(二)、忠实义务,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将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委托于律师,律师当然应当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7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律师执业行为,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另外,我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符合“违法”、“过错”、“造成损失”等构成要件的律师执业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请求民事赔偿。

  二、知识产权诉讼诚实原则与律师制度的关系

  由于律师在诉讼中的代理行为受到多重监管,律师在诉讼中的代理行为具有标准高、规范细的诚信规则,通过落实这些代理律师的诚信规范将有利于避免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直接约束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的诚实信用。同时,由于代理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实现代理律师的诚实信用是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的必要条件,而律师制度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置方式。

  (一)律师代理行为的诚实信用规则

  律师代理行为具有标准高、规范细的诚信规则。律师的任务要求其执业行为必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即便是在确立了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后,当事人在这两方面的义务也不如律师的明确和严格,此外,律师在各国的社会传统中都被认为是协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职业群体,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因此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应当适用比普通当事人更高的诚信标准。代理律师的行为准则依据其制定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律、司法管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活规章以及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定。其中在刑法、律师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律师行为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规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制定的更具体的行为规范:除此二者之外,代理律师的行为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定的约束。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定属于道德性或纪律性的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和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通常都采用了较法律、法规更高的道德伦理标准。以上三种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行为规范的存在,使律师的行为具有标准更高、更具体的诚信准则。

  落实代理律师的诚信规则有利于缓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限制。在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仍然缺乏保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现今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尚未完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彻底改造,而是正处于一个过渡期。由于律师与当事人行为的诚信标准不同,在诉讼中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尽管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非诚信而应予否定,但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却可能因为违背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诚信规则而应受到追究。因此通过落实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诚信规则能够更好地实现整体诉讼的诚信。

  通过落实律师代理行为的诚信规则,能够使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再单纯以律师费用的经济利益为导向,而同时受到独立而具体的诚信规范的约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诚信。

  (二)、实现律师代理行为的诚信是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代理律师应当是独立适用民诉诚信原则的主体,这一认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狭隘地理解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认为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之内所实施的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都应当由委托当事人来承担,代理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仅对委托当事人负有诚信义务。而实际上,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的,一旦参与其中,代理律师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外,还将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产生法律关系,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例如依据我国 《 律师法 》 第 49 条第(一)项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依据第 《 律师法 》 第 49 条第(四)、(五)、(八)项,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不得恶意诽谤对方当事人。因此,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具有独立于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当对各诉讼主体独立承担诚实信用的义务。明确代理律师为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是使该原则得到完全实现的必要条件。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来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或是由于其法律水平、诉讼能力有限或是由于其时间、精力有限,通常都对代理律师给予较高的信赖,因此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对于委托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较大的影响,代理律师通常是具体诉讼行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实施者。同时,代理律师熟知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或漏洞所在,相比较而言,代理律师比本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更有“能力”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或造成诉讼状态的不当形成。我国人民法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其所专门调查的滥用程序权利的所有案例中,“律师直接参与的占了 95 %以上”。因此,实现整体知识产权诉讼的诚实信用必须将代理律师作为诚信原则的独立适用主体。代理律师在现代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作用至为重要,强调代理律师的诚实信用将有效地遏制当事人进行“显无理由”的诉权行为。因此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代理律师独立适用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属必要。如果不能实现对代理律师行为的诚信规范,必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整体诚实信用的实现。

  (三)、律师代理的状况影响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定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肯定的知识产权诉讼原则,但不同国家对该原则的确立方式存在区别。如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立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而是通过对真实义务等具体规定的类推适用以及判例的指引来实现该原则。而在韩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继受国家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该原则的地位。各国在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发展上的差异是影响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方式的重要因素。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决定了确立民诉诚信原则的必要性我国律师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了有长足的进步, 《 中国法律年鉴( 2010 年) 》 统计显示 2009 年我国律师工作人员共计 1 73327 人,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 《 2009 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 》 的数据显示, 2009 年末我国全国总人口为 13 . 35 亿 。据此我们可以大致估算出现阶段我国每一名律师相对应人口约为 7702 人,而 2004 年日本全国每一名律师相对应人口为 6033 人,这一数据对比显示我国律师代理的比率较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的是,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十分悬殊,广大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律师代理的比率远远落后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因此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率远未达到理想水平,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较大。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大力发展律师行业,另一方面亟须确立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以衡平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差距,实现诉讼的实质公平。

  三、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以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律师行业成为各国近几十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行业内部的竞争和分化也不断加剧。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律师执业行为中的不诚信现象也开始增多。在美国,公众对律师的不满早已有之,但这种不满在 20 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尤其显著。在美国律师协会( ABA )所调查的人当中只有 1 / 5 的人感到律师能被形容为“诚实的和有道德的”。在一次调查中,被调查者中有 90 %一 95 %不愿意让他们的孩子成为一名律师。

  我国律师行业的诚信状况也令人担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部分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人均拥有律师的比例己经超过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因此我国的律师过度集中于少数大城市,使这些城市的律师竞争十分残酷、混乱。由于我国对律师在数量上发展的需求急迫,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难以相应程度地保证律师行业的发展质量。我国现阶段律师职业准入标准和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使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并未达到理想水平。我国司法制度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律师执业缺乏健康的环境。风险代理制度的运用,更是加大了律师的诚信危机。

  因此,目前我国亟需完善律师制度以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一)健全律师行业自治管理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管理体系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协会管理行政化现象仍然存在;律师协会与区县司法局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工作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自律管理还缺乏有效的法理基础,律师协会制定的行规、政策缺乏应有的强制性,“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手段的威慑力不强,可操作性不强;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的能力还较弱,行业民主管理、自律管理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未来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在区分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建立以司法行政宏观管理、监督,由律师协会自治管理的管理体系。赋予律师协会更高的独立性、赋予律师协会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意义的管理权限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管理的专业性,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水平。

  (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2006 年由发改委和司法部发布的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 5 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第 6 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依据上述规定,知识产权诉讼中律师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制定。这一规定明显是以避免律师收费的混乱以及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现象为目的的。可是律师行业具有明显的市场化色彩,在律师收费方面仅以行政手段进行调节使律师收费方式过于单一,价格幅度过于僵硬,不能满足实践和市场的需要。在收费方式被严格限制的情形下,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中确定的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在国际上仍然存在着激烈争议,对其适用范围不宜过于放任。因此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应当进一步提高律师协会的作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律师收费制度,经地方司法行政机构批准后适用。在具体的律师收费制度制定中,应当允许和鼓励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水平、案件类型等其他因素确定知识产权诉讼中律师收费办法。

  (三)明确律师第三人责任

  我国律师行业管理的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其中一点重要体现为我国 《 律师法 》 第六章所规定律师执业法律责任大多都是行政责任,而仅有第 54 条一条规定了律师执业的民事责任。我国 《 律师法 》 第 54 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的案例十分鲜见。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针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和针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律师针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和针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毕竟属于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两种赔偿责任存在显著的区别。首先,对原告适格的条件不同。违约赔偿责任只能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提起;而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其次,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补偿,其赔偿金额通常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而违约责任可能同时具有补偿和惩罚的性质,在某些情形,如违约金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赔偿金额可能超出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虽然对我国现行 《 律师法 》 第 54 条进行广义解释的话,也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为了进一步区别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两种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仍有必要单独对律师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