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概念的论述
(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同时也可以是上述诸要素的组合。
2、商标权的概念和性质
商标权指商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知,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此时,商标注册人即为商标权利人。商标权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二)商号和商号权
1、商号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商事主体及其商业活动的名字或者特殊名词。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以及第10条规定,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其构成要素应为两个以上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商号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商号权的概念和性质
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享有的权利。商号权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权利,其亦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其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没有法定的时效性,与企业同生同灭。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从而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导致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关系产生误解从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
2、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从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
3、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交叉冲突。即当他人在先登记的商号和在先注册的商标不一致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登记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不仅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近年来两权冲突的形式不断地升级创新,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如有些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大陆地区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或者企业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等。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形成原因
1、商标权和商号权自身的特点。首先,标识的作用上相互渗透。虽然商标和商号所标示的对象是不同的,商标标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号则标示不同的经营主体。但是商标和商号在发挥各自标识作用时,并不是单独的、被割裂的。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逐渐占据市场,商品或服务享有一定的声誉,商号和商标就仅仅联系在一起了,对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并无多大区别,两者相互影响渗透。有的消费者对商号比较熟悉,有的消费者则对商标比较熟悉,但是这都不影响他们对商主体产品的消费。其次,标识的构成上具有同一性。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同时也可以是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商号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商标和商号都可以由纯汉字来表示。当商标和商号都由纯汉字组成时,消费者就可能对商标和商号产生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
2、商标和商号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使得有些企业铤而走险。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的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时发生思维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3、实践中文字商标与商号的松散联系为不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情况下,企业的商号和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是用不同的词汇构成的。一旦他人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或将其商标登记为商号,消费者在选择时就很有可能会发生混淆。因此这种商标与商号相分离的状况无形中为权利冲突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4、法律地位的不同使两权冲突成为必然。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我国立法机关以独立的部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而对于商号权,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来明确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仅由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制定了一部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及2004年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法律地位不同的必然结果是保护力度的差异。《商标法》赋予了当事人借助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惩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权利,但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式的处罚。在这种背景下所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然会使商号权遭受侵害。
5、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确权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与此不同的是,企业名称权的登记采取的却是分级管理的制度。根据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而有关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到哪一级机构登记其企业名称。但是,该商号权的效力仅限于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那么一些在先登记但可使用地域范围较小的商号就很难抵御在后注册商标的冲击。这导致了在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内、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内、甚至在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内或相同行业内部都可能出现一个企业的商号与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
三、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一)重视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商号权利的保护问题,甚至没有把商号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权利加以保护,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悖的。商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保证,商号权的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与商标权相比,商号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处于弱势,法律地位的不对称性是合理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制造的障碍,所以应当赋予商号应有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其的法律保护。
(二)将企业名称的登记与商标的注册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登记机关的级别直接影响着获得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一般而言,企业名称只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有效,这样取得的商号不仅很难对抗由国家统一注册、效力及于全国的在后注册商标,甚至不能对抗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在其他地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在后商号的冲击。因此,尽快改变目前商号确权程序的混乱状况,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权收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以实现商号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的惟一性。
综上所述,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难题,商号和商标本身的特性使这类冲突较容易产生,也使这类纠纷较难解决。加之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存在很大差别,从而使法院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纠纷更加力不从心。因此,为了较少并及时解决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纠纷,就必须在明确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上对商号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提高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才能更有效地得到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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