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499期(2015.01.10-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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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所代理加勒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GARRE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胜诉
 

  “GARRETT”是加勒特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勒特公司)持有的世界知名的爆米花品牌。“GARRETT”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9年,于美国芝加哥创立,核心产品是“爆米花”。“GARRETT”的第一家门店于1949年在芝加哥第10西麦迪逊街开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不断改进,“GARRETT”品牌的爆米花以新鲜、美味和令人惬意的口感和包装成为全美最受喜爱的食品之一。现在芝加哥、纽约、拉斯维加斯、迪拜(阿联酋)、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科威特和中国香港均有门店。

  早在2008年,加勒特公司就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2011年,加勒特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第9185809号“GARRETT”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却被商标局引证上海马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威公司)注册的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驳回——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即引证商标)是由马可威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玉米花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8月20日公告后,加勒特公司以该商标损害了其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异议复审。2014年3月24日,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而在接到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后,加勒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复审。由于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日期是2013年11月12日,也就意味着在决定做出时第8822192号“GARRETT”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尚未审结,该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因而商评委做出“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加勒特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于2014年1月9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14年5月27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9日做出行政判决书,以“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书未生效”为由裁定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加勒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继续委托集佳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二审诉讼。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截至开庭时已经生效,遂于2014年12月16日做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引证商标的有效性是决定申请商标是否能够获得审定的决定性因素。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时,有关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案尚未审结;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有关引证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仅刚刚做出,未满四个月,因而未生效,引证商标仍处有效状态;直至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时,异议复审裁定已做出满八个月,在此期间该案中的当事人马可威公司未提起诉讼,因而异议复审裁定生效,引证商标归于无效。

  集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跟进引证商标的状态,向商标局积极调档,核实引证商标的有效性,进而向法院充分举证。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一审法院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已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情况下,因其做出的时间较晚、在一审判决做出时仍未生效,因而继续认定引证商标的有效性;直至二审阶段该裁定才生效,二审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因此,对于这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审理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不要放弃权利,坚持到底。加勒特公司对本案高度重视,对集佳律师所表现出来的认真负责和敬业态度给予充分肯定,集佳律师团队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度得到加勒特公司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