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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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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黄熊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其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引用他项权利要求而纳入本项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二是由本项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的“限定部分”。因此,研究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在于研究上述两部分及其关系。下面结合笔者的专利代理实践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作简要的探讨。

  一、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应当满足的条件至少有:前向引、择一引、多项不引。采用“引用”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使权利要求书简要、清楚。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采用上述引用方式之外的方式撰写从权,但没有导致权利要求出现“不简要、不清楚”的缺陷,可否接受。先介绍上述几种引用方式。

  (1)“前向引”指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其前的权利要求,其前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为何禁止“后向引”方式,其原因在于“后向引”容易(但并不必然)引起权项之间的关系混乱,导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出现不清楚的缺陷,而且,“后向引”方式也有违撰写常理,给阅读者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2)“择一引”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只能以并列可选方式引用。为何禁止“并列同选”方式,其原因在于权利要求的独立特性,如果把“引用部分”全部直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该项从属权利要求将与其他权项不发生任何关系,从属权利要求之“从属”是仅就形式而言,就实质内容来说,权利要求之间并无“主从”之分、无“独立与不独立”之别。独立特性使得权利要求之间相互排斥,仅能各自为用。

  (3)“多项不引”指一个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项不能被另一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的权项引用。为何禁止“多项互引”方式,其原因在于“多项互引”存在多个技术方案间的组合,容易(但并不必然)引起权项之间关系错乱,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出现不清楚的缺陷。

  除上述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问题的三项限制外,通常还存在第四个限制,即“跨独不引”,所谓“跨独不引”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放在该独立权利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也就是说,引用者与被引用者之间不能存在独立权利要求。为何禁止“跨独引用”,其原因在于满足撰写的既有惯例,减少阅读者的阅读负担。

  从上述对“引用部分”引用限制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实际上真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形成限制的是“择一引”,其他的限制原因则过于牵强和苛刻。下面举例来探讨进行上述引用限制的真正原因。

  【例1】:

  1、一种XX方法,特征在于,包括A、B、C、D特征。

  2、根据权1或4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A包括a特征。

  3、根据权2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a包括a0、a1特征。

  4、根据权1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D包括d特征。

  5、根据权1或2或3或4的方法,特征在于,B包括b特征。

  6、根据权1或2或3或4或5的方法,特征在于,C包括c特征。

  本例中出现了“后向引”、“多项互引”现象,按照目前的审查标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权2、权5、权6肯定存在不“简要、清楚”的缺陷。现将上述权项的技术方案进行细化明示,看看是否存在这两个缺陷。

  (1)关于第2项权利要求。权2“择一”引用了权1和权4,权4引用的权1,权4位于权2之后。将权1和权4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2中,可得到权2包括的两个并列可选方案:①A(a)+ B + C + D;②A(a)+ B+ C + D(d)。该两个技术方案就“清楚”的标准而言,这两个方案的类型均为方法,确定的保护范围明确,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就“简要”的标准而言,这两个方案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要”的问题。

  (2)关于第5项权利要求。权5“择一”引用了权1、权2、权3和权4,权2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这些被引用的权项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5中,可得到权5包含的六个并列可选方案:

  ①A + B(b)+ C + D;

  ②A(a)+ B(b)+ C + D;

  ③A(a)+ B(b)+ C + D(d);

  ④A(a:a0、a1)+B(b)+ C + D;

  ⑤A(a:a0、a1)+B(b)+ C + D(d);

  ⑥A + B(b)+ C + D(d)。

  由上可知,这六个技术方案就“清楚”标准而言,他们的权利要求类型均为方法,保护范围仍然明确,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就“简要”标准而言,这六个可选方案也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要”问题。

  (3)关于第6项权利要求。权6“择一”引用了权1、权2、权3、权4和权5,其中权2和权5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按照上面的分析方式,可得到权6包含的12个并列可选方案,这12个技术方案同样不存在不“清楚”和不“简要”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后项引、多项互引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出现不“清楚”和不“简要”的缺陷。在撰写实务中出现上述引用方式似可接受。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从属权利要求引用方式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并未列为发明专利初步审查条款和实质审查驳回条款,更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由此似可推出,对于立法者而言,其立法本意恐也无“必须按照上述四种方式引用”之意思。

  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章《专利审查指南》三令五申强调上述引用“禁区”的真正目的何在呢,笔者以为:在于防止技术方案的“雪崩效应”。上例中,权5引用了4个权项,产生出6个技术方案,权6多引用了一个权项,产生出12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随着引用的多项从权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地增长,将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复杂。此类从属权利要求在申请文件中出现过多,一则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以其现有人力、物力实难驾驭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二则,更重要的是,此类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疑给具有一般知识的公众营造出恐怖的罗网。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限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引用权项中的某个(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这种限定的性质为局部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纵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纵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内涵意义上提高(增强)了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二是在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追加新的技术特征,这种限定的性质是整体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横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横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外延意义上拓展了专利的保护视角。有种观点将前者称为限定型从权,后者称为增加型从权,这种称呼实有不妥之处,其实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是对被引用权项的限定,均属于“限定性”从权。况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也是用“限定”这个术语概括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并未进一步区分具体如何限定。由此可见,为严谨起见,将“限定”进行区分最好分类为“局部限定”和“整体限定”两类,相应地,对限定后的从权最好称为纵向附加型和横向附加型从权。

  对于纵向附加型从属权利要求,根据附加技术特征与限定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修饰性、实化性和解释性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划分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1)修饰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在保持中心术语不变的情况下对限定对象的外延进行窄化,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得以提高、产生出新颖性。如【例2】:本例是发明主题为“蜡烛灯”的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第3项从权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蜡烛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结构为双瓣形上凸型或双瓣形下凸型结构。本例保持“突起结构”这一中心术语不变,对其进行修饰,具体限定了何种突起结构。当竞争对手提出包含突起结构的蜡烛灯的对比文件,破坏了原独权的新颖新和创造性时,将该从权增加到原独权之中,即可产生出新颖性、提高创造性。这种类型的从属权利要求特别适用于在“退守攻防战”中作为一级有效的”堡垒“。

  (2)实化性附加型从权。该类从权对抽象的限定对象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实例,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产品或具体流程。如【例3】:本例是发明主题为“列车视频监控实现方法”专利申请案,独立权利1给出了用于视频监控的第一、第二两种分辨率,其第7项从权为:如权利要求1、2、4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分辨率对应的图像格式为D1格式或4CIF格式,所述第二分辨率对应的图像格式为CIF格式。本例对第一、第二两种分辨率实例化,给出了具体的图像格式。这种类型的从权特别适合于申请人已经开发出成型产品或者申请人对专利法了解较少时采用,有利于申请人真切地感受到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未偏离其“原意”。

  (3)解释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对限定对象的术语进行内涵解释,便于审查员理解抽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加快审查。如【例4】:本例是发明主题名称为“在网页中展现广告的方法”的专利申请案,该申请的第2项从权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特征信息包括访问网页类型及数量、点击广告类型及数量、各时间段访问统计信息,或/和,上网地点统计信息。本例对访问特征信息进行了内涵诠释,有利于审查员理解该概念。这种类型的从权特别适用于独权中的术语过于抽象,但申请人又不想对这些抽象术语过于限制的情形。

  三、关于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的关系

  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之所以能够构成一项完整的权利要求,原因在于他们之间通过“连接点”关联(此处连接点不指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之间的“其特征在于”这类形式上的连接点)。连接点的性质取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由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分为局部限定式的纵向附加型从权和整体限定式的横向附加型从权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从权连接点的属性、显隐不同。

  (1)对于纵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局部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必然存在一个明确、清晰的连接点,该连接点一方面是“引用部分”引用权项的一个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是“限定部分”将要限定的限定对象,如果没有连接点的存在该项权利要求将缺乏引用基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经过对该连接点的“局部”限定后,本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总数虽然和被引用权项的技术特征总数没有发生变化,但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细化了连接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

  (2)对于横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整体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之间的连接点可能并不明确,需要阅读者根据附加的技术特征与被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推导,该关系可以体现为时序先后、结构附属、应用场景等。由于是推导,难免出现不符合本意之处,因此撰写此类从权时应当重视连接点的凸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连接点还受到引用部分引用的主题范围的限制。该连接点必须属于主题范围之内的内容,也就是说,整体限定只能向内限定以便缩小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而不能外向限定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

  【例5】

  在笔者曾处理的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构建词典为主题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三个步骤:从海量网页中抽取符合预定模式的外文词汇和中文词汇;根据中文词汇出现的频率确定外文词汇的中文释义;为外文和对应中文释义建立索引。该申请的权3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索引之后,还包括:在接收到查询请求时,根据建立的索引查找查询词对应的译文。

  这里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建立索引之后还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根据查询请求进行查询。就性质而言,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整体限定,它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连接点是:在建立索引之后,利用建立的索引进行查询。本例从权的撰写方式的一个突出优点在于明确给出了连接点,然而,该连接点已经超出被引用项的主题范围,权1的主题是如何构建词典,本项的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如何使用词典,该主题属于前一主题的一种应用。将其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