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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属波利尼西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化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飞
 

  法属波利尼西亚于2004年03月03日依据第2004-192号法案获得区域自治地位。伴随着这一变化,该区域的立法机构不断推进该地区的立法进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近期获得该区域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它们分别是2013年05月06日颁布的第2013-14号法案和2013年07月22日颁布的第1002/CM号决议。

  以上法律规定:已经在法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提交的知识产权将依据法国相同条件在法属波利尼西亚获得保护,如保护时间等,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属波利尼西亚官方机构及时提交“权利确认申请”。

  该法律规定需要提交“权利确认申请”的知识产权包括在2013年09月01日前由法国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法国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商标、外观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时包括欧盟专利的法国部分,但是不包含补充保护证书。

  “权利确认申请”分以下三个阶段:

  1、2004年03月03日前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存续的知识产权将由法属波利尼西亚官方自动进行“权利确认”并且自动延伸保护自该区域,无需权利人提交任何申请;

  2、对于自2004年03月03日至2013年08月31日间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存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在2015年09月01日前法属波利尼西亚官方提交“权利确认申请”并且缴纳官费才能在该区域获得权利保护;

  3、自2014年01月01日起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知识产权,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时明确请求向法属波利尼西亚延伸保护的范围并且缴纳相应额外官费。通过此种方式提交的知识产权将在法国和法属波利尼西亚同时生效。

  对于打算仅单独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申请人而言,必须等到2014年下半年才能向法属波利尼西亚官方提交申请办理。

  对于自2013年09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存续的知识产权,预计申请人可以于2013年第四季度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官方公布新的决议后办理“权利确认申请”手续。

  对于本次变化,还有一些不确定的内容尚待官方阐明,如相关的欧盟商标、欧盟外观、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法国和欧盟的申请等。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由于独立、联合、经济发展变化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断发生变化,很多商标所有人由于未能及时关注各国的变化导致商标权利不断丧失,在此提醒所有的商标所有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也可以及时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方也会随时关注各国的商标法律变化发展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请随时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