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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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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转化程序概况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飞
 

  随着中国和欧盟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欧洲,同时也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延伸于此。在这块广袤的欧罗巴大陆上,经过十几个世纪的融合与变迁,诞生了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这里不仅是近现代文明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最发达的地区。历史上曾经有多个帝国用武力手段统一了欧洲的广大地区,如罗马帝国、法兰克帝国、法兰西第一帝国和纳粹德国等。但从来没有一个帝国如同现在的欧盟一样各成员国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和平手段走在一起,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治经济体。欧盟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截止2014年03月25日,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它们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可以看出,除了永久中立国瑞士外,几乎所有的中欧和西欧国家已经加入了欧盟大家庭,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加入欧盟,如土耳其、乌克兰等。

  在感叹之余,也为欧洲人民在建立如此庞大的超国家联盟过程中展现出的高超智慧所折服。就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领域,为了适应欧共体的需求,相关立法者以及各方面专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重新架构并对其中的事项作了事无巨细的规定。在无数次的会议和争辩中,欧盟制定了一整套超越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体现了各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在多年的实践中有条不稳的运行,有效地满足了各成员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树立了一个标杆。

  就欧盟商标保护而言,众所周知,欧盟商标申请注册的主管机构是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OHIM]。欧盟商标申请注册不仅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注册周期较短,同时官方在审查阶段不主动对相对理由进行审查,而且一旦注册成功即在所有成员国内有效。其弊端在于欧盟商标权利在一开始阶段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三方不仅可以基于欧盟在先权利提出反对,同时可以基于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在先权利提出反对,申请阶段被异议的可能性很高;同时欧盟商标后续异议、无效等程序非常复杂且费用很高,造成了有些企业望而却步,无奈选择进行各成员国单一申请注册。在建立统一的欧盟商标保护体系的情形下,OHIM还设计了一套应对欧盟商标失效后的保护体系,即所谓的“欧盟商标转化”体系。这套体系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规定的“中心打击”原则有一些共通之处,但又有很多区别,以下就专门针对欧盟商标转化的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有关欧盟商标转化的法律规定和细则主要体现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XI章第三节的第112~114条①、《欧共体商标实施条例》第IX章第44~47条以及第XIII章B部分第122~124条①、《欧共体商标程序指南》E部分第2节②。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转化的含义

  在遇到特定事由发生后,商标所有人向OHIM申请将欧盟商标转化为其中一个、多个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单一国家申请。如属于马德里指定欧盟申请注册,可以选择转化为单一国家申请、转化为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申请、部分转为单一国家申请同时部分转为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申请。

  二、转化的事由

  1、欧盟单一申请被OHIM驳回;马德里指定欧盟申请被OHIM最终驳回;

  2、申请人撤回欧盟单一申请,包含未及时缴纳额外类别官费的情形;

  3、欧盟单一注册商标失效,包含放弃、未续展、被OHIM或欧盟商标法庭宣告无效、被OHIM或欧盟商标法庭撤销;

  4、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注册商标失效,包含被OHIM或欧盟商标法庭宣告无效、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被放弃或马德里国际注册被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未续展。

  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上述行为或决定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服务要求进行转化申请。如上述行为或决定本身仅涉及部分商品/服务,商标所有人也仅能针对特定的部分申请转化或者只转化更小一部分。

  三、转化的条件和限制

  1、当基于欧盟单一申请进行转化时,商标所有人必须有一件有效的欧盟商标申请,该申请必须满足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同时需在规定期限缴纳申请费,从而满足官方给予申请日的条件。如连最基本的形式要求未满足,不视为官方驳回申请的情形,即不能作为转化的一种事由;

  2、欧盟单一注册商标或者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商标被第三方基于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撤销后不能进行转化;

  3、当OHIM或者欧盟商标法院在裁定中明确表示商标被驳回、撤销、无效的事由仅涉及特定欧盟成员国,商标所有人不能在该特定欧盟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例如以下三种情形:

  1)一件欧盟商标因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的绝对驳回理由而驳回,而该商标仅在特定欧盟成员国内视为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在其他成员国内不视为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则商标申请人不能在该特定欧盟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但可以针对其他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

   2)一件欧盟商标被第三方基于特定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则商标申请人不能在该第三方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特定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标转化,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

  3)一件欧盟商标申请由于第三方基于在先欧盟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则商标申请人不能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标转化,因为该第三方的在先欧盟注册商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视为在先权利,对该欧盟商标申请构成相对驳回理由。

  四、转化申请的形式要求

  1、商标所有人必须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交转化申请,该期限不能申请延期。时间起算点根据不同的转化事由有所不同,一般是以转化事由的发生时间或者生效时间计算。

  2、转化申请应当向OHIM提出,同时OHIM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转化申请书式供商标所有人参考选择使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如果商标转化申请人不根据OHIM提供的书式进行提交,则必须提交各种必要的信息以便OHIM进行审核。

  3、转化申请必须根据要求使用指定语言,一般是商标申请的语言或者申请指定的第二语言,其他情况下可以使用OHIM规定的五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意大利语];

  4、在转化期限内向OHIM缴纳200欧元的转化官费。

  商标所有人提交转化申请后,OHIM会对转化的各种内容进行审查,如费用、时间点、语言、事由、代表人等。审查完毕符合要求后OHIM会将转化申请的信息在欧盟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在审查完毕符合要求后OHIM会将转化申请的申请书和相关内容转达给相应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构或者WIPO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选择马德里后期指定的情形下],另外OHIM会将通知商标所有人相应的转达日期。

  五、转化后续事宜

  OHIM完成转化申请通知后,即由各转化申请指定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构或者WIPO根据各国商标法或者国际条约进行处理,各国的要求会有不同,如需要缴纳单独申请官费、要求对转化申请文件翻译为官方语言、要求在本国有送达地址、要求提供商标图样等等。对于是否需要指定本国代理机构的问题,一般每个国家均有此要求。如使用OHIM提供的转化申请书式时可以将各转化国家的指定代理机构信息填写完毕后由OHIM转交给官方机构,这样有利于官方直接联系代理机构,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官方另行通知商标所有人进行指定代理机构。

  对于欧盟商标转化后的效力而言,分两种情形:

  1、转化为单一成员国申请:视为该转化后的申请享有原商标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特定情形下的在先商标权利;

  2、转化为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的申请:视为该转化后的申请享有原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日[如国际注册日、后期指定日等]。

  六、结语

  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进行欧盟商标注册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异议、撤销等情形无效后直接选择了放弃,并没有考虑欧盟还有其他救济途径能够帮助企业在其成员国内进行转化的方式获得保护,因此在以后的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必要重视并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带来的便利和优势,为企业的欧盟地区商标保护寻找更为有利的方法。

  ①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community-trade-mark-legal-texts

  ②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web/guest/manual-of-trade-mark-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