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415期
 
 
 
 
 
 
 
  当前位置:首页 论坛博览 正文
     
 
 
关于欧洲申请的单一性以及一类一独权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新燕
 

  本文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的法条以及欧洲审查指南对单一性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首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第82条的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应涉及仅一个发明或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这是对单一性的总的要求。

  进一步,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R44(1)中细化了如何判断一个申请中的多个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体地,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R44(1)的规定,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一组发明的情况下,仅当在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那些发明中存在技术关系时才满足单一性要求;其中“特定技术特征”应指的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做出贡献的那些特征。

  从上面的欧洲专利条约关于单一性的法条及其细则看,似乎与中国专利法中关于单一性的法条及其细则的规定相似。然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单一性问题不仅存在于不同类(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还存在于同一类(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后者情况下,常常会涉及所谓的“一类一独权”问题,并且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的专利实践有很大区别。

  一方面,在不同类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为克服单一性问题,需要考虑的是欧洲专利公约A82和细则R44(1)的规定。换句话说,通常需要在各个独立权利要求中找出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在欧洲审查指南中着重指出:特定技术特征不一定相同,可以是相应的,并针对相应特定技术特征举例如下:在一个权利要求中提供弹性的特定技术特征是金属弹簧,而在另一个权利要求中它是橡胶块。

  另外,针对不同类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在欧洲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具备单一性要求的几种组合情况:

  1)除了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存在具体适于制造所述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所述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

  2)除了给定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存在具体设计用于实施所述方法的设备或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或

  3)除了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存在具体适于制造所述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具体设计用于实施所述方法的设备或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

  在1)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因为制造方法未限制于制造要求保护的产品而认为该制造方法和其产品缺乏单一性。同样,在2)中,就单一性的审查而言,关于设备或装置还能否用于实施另一种方法、或该方法还能否使用替代设备或装置进行实施并不重要。

  另一方面,在同类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不仅要考虑单一性的相关规定,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细则R43(2)的规定。

  通常,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关于同一类(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主题仅允许存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R43(2)的规定,只有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中,才可以在同一类(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中包含多于一个的独立权利要求:a)多个相互关联的产品;b)产品或装置的不同用途;以及c)对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且不适于通过一个权利要求来覆盖这些替代解决方案。

  在了解上述关于单一性和一类一独权的相关法条和规定后,则可以针对性地根据法条答复审查意见。